說明:
一、本部前以114年3月7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05號函請貴單位提供113學年度第2學期「在學領有公費者」全量資料及異動資料在案,先予敘明。
二、依據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本保險費之負擔,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得減少保費負擔:
(一)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
(二)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
(三))另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該條文並明定,前揭人員如有「在學領有公費」之情形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是以,各地方政府辦理旨揭審查作業時,需併同審查「在學領有公費」資料。
三、上開規定所稱「在學領有公費者」,包括軍事基礎校院受領公費學生、師資培育公費生、支領公費之留學生、警察學校學生及醫學系公費生等,由於渠等在學期間已領取生活費,為免資源重覆,爰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復查國
立臺北大學及東吳大學自109學年度起,參與本部辦理之「連江縣社會工作人力培育獎勵計畫(109年至115年)」,爰請參照提供旨揭名冊憑處。
四、為簡政便民,請貴單位協助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供114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領有公費者」全量資料名冊電子檔(資料內容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就讀學校及年級,格式如附件1),後續仍請於每年3月及10月底前提供全量資料,俾供各地方政府辦理旨揭審查作業。五、為規範查調資料之正確使用,並確保資訊安全,本部業已訂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應用作業管理規定」(如附件2),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