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訊息】轉知本校車輛管理組重申有關校內車輛管理相關法規

各位同學

    因應本校校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及肇事日趨嚴重,有關校內車輛違規及肇事罰則,列舉說明如下:

()自行車管理原則:

1.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校園開放時間內,車輛 駕駛人應配戴經濟部標檢局合格之安全

帽,始得行駛於校區 (自行車管理原則第3)

2.車主或管理單位應檢附交通部所核定之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 合格證明文件向車輛 管理中心申請自行

車識別證,始得於校 內行駛(自行車管理原則第4條第1項)。

3.自行車應行駛於校園之慢車道,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須靠右 行駛。自行車不得騎乘駛入人行紅磚道及

無障礙坡道,應以 步行牽引為限,且於上班時間內以不得進入各棟建築物內為 原則(自行車管理原則

6)

4.本校自行車應依規定停放於自行車停車場及自行車停車格位 內,未依規定區域停放、未停放整齊或車

後輪超過車格線 者,均屬違規(自行車管理原則第8)

()車輛管理要點:

1.自行車於於校園開放時間內可自進入校區,但在校園內應依 規定停放整齊(車輛管理要點第2條第2

)

2.本校校區行車速限25公里(車輛管理要點第4條第1)

3.對於違規車輛應予逕行開具違規單,並視情節得就地加鎖或 拖吊處理(車輛管理要點第6條第1)    

4.自行車違規,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50(車輛管理要點第條第33)

5.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者,自行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五十元,機 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一百元,汽車每次繳交

開鎖費二百元。

()學生獎懲辦法:

1.違反交通規則,或校內車輛管理規定,予以申誡之處分(學生 獎懲辦法第12條第7)

2.屢次違反校園行車及車輛管理規定,不聽勸告予以小過之處 (學生獎懲辦法第13條第7)

本校有關電動自行車騎乘規範實為明確,不論行駛、停放、配戴安 全帽、違規罰則及申請通行證均有明文規定,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校 內車輛管理規定,並加強嚴格取締,使校內教職員工生均能確遵車 輛行駛及停放之規定,以彰顯校規之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