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金公告】115學年度教育部「不利處境學生助學金」申請日期自115年9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

115學年度教育部「不利處境學生助學金」(原弱勢學生助學金)開放申請,符合資格的同學請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一、申請時間
115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止,逾期未完成繳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戶籍之本國在校生,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者及研究所在職專班,並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學士班:家庭應計列人口114年度所得合計低於90萬元。

  • 碩、博士班:家庭應計列人口114年度所得合計低於7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114年度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2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

  • 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於60分。

三、應繳文件

  • 親簽之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

  • 最近3個月內家庭應計列人口的“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四、注意事項

  • 大五(含)、碩五(含)、博八(含)以上學生,或同一教育階段相當年級已領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重複申請。

  • 家庭應計列人口原則上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成年前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則計本人及配偶。

  • 家庭所得及不動產資料,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結果為準。

五、補助金額
依學制及家庭所得級距,補助新臺幣5,000元至20,000元。

詳細規定請參閱:生活事務組不利處境助學服務網

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生活事務組承辦人程雋智小姐,校內分機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