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暨運動與休閒教育碩士班系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所友會成立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友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名定為「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暨運動與休閒教育碩士班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暨運動與休閒教育碩士班畢、肄業系友(以下簡稱系友)情誼,協助所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系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所友聯絡網。
二、定期舉辦系所有聯誼活動
三、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
四、發行所友刊物。
五、提供所友就業資訊。
六、推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校運動競技學系暨運動與休閒教育碩士班歷屆畢、肄業者或曾(現)在本所服務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它應享之權利。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二、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
三、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五、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四條 凡曾(現)任教於本所之師長,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條 本會置理事5人、監事3人,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三條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一人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理事及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五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為本會會員),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解聘時亦同。
第九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解聘時亦同。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二、制定、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四、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除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外,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為十月份(配合校慶)。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含)聯名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各種會議均由會長主持之,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但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如有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同意,始得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之前以多數表決之。
三、罷免理、監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年費,數額為每人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利息之收入。
三、各式捐款及贊助。
四、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五、其它合法之收入。
六、收據統由國立中正大學運動與休閒教育研究所所友會開立之。
第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本會收支款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制決算,送經監事會審查,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之。
第六章 附則